【案情经过】
2018年5月24日,被告谢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赵某甲提出借款请求。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借款合意,被告谢某甲向原告赵某甲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至2018年6月23日止,但未书面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原告赵某甲依约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借款15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谢某甲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赵某甲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赵某甲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葛某甲律师与杨绍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受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前调解阶段,双方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沟通与确认:其一,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及本金数额的确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实际交付本金为15万元,被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其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原告起诉时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但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合理确定逾期利息。经代理人杨绍伟律师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告实际履行能力,双方就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6%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6月24日)起计算达成一致。其三,还款期限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双方就被告筹措资金的具体宽限期以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进行了协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谢某甲自愿于2018年10月9日前偿还原告赵某甲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征收计一千七百余元,由被告谢某甲自愿负担,并于2018年10月9日前支付给原告赵某甲。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