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系死者徐某丁之妻,原告徐某乙系死者徐某丁之女,原告徐某丙系死者徐某丁之子。2019年5月4日,徐某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国道某路段时,撞上被告简某甲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重型货车车尾,造成徐某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徐某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简某甲承担次要责任。该重型货车所有人为被告某物流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三原告与各方协商赔偿未果,遂委托杨绍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并要求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各方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二是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被告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的具体赔付金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优先赔付问题。原告认为简某甲违规停车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某物流公司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三、原告李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返还被告简某甲垫付款3.2万元;上述款项折抵后,由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支付三原告24万余元(同意支付给徐某丙),支付简某甲3.2万元,于2019年10月19日前付清;四、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余元由三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