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谢某甲、徐某乙系民间借贷纠纷。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于2018年5月23日达成借款16万元的合意,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6月23日,月利率5%。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5.2万元,预先扣除了八千余元的利息,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6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葛某、杨绍伟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六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8月3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借款本金的认定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首先,关于借款本金,虽然借条和收条载明的金额为16万元,但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15.2万元,预先扣除了八千余元作为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5.2万元。其次,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原告在诉讼中主动调整为按月利率2%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二被告作为夫妻关系,因共同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谢某甲、徐某乙自愿于2018年9月3日前连带偿还原告赵某甲借款本金15.2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征收计一千八百余元,由被告谢某甲、徐某乙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