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XX年X月X日上午,杨某甲与马某乙因租地浇水问题发生口角。马某乙回租田拿了一把砍刀折返,与杨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致杨某甲受伤。杨某甲家属到场后,马某乙仍手持砍刀,情绪激动。杨某甲随后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多处损伤等,产生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因产生精神心理症状,杨某甲被送至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等,产生医疗费七千余元。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打有直接因果关系,后期医疗费评估为六千余元至七千余元。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马某乙持管制刀具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杨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乙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杨某甲的伤情是否由马某乙造成,马某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 杨某甲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包括精神心理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马某乙辩称不认可打过杨某甲,且对精神疾病治疗费用及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甲的伤系在与马某乙纠纷过程中形成,马某乙手持砍刀态度嚣张,结合双方此前有过节及纠纷导致受伤的后果,酌定马某乙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某甲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确认杨某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马某乙承担80%即3.1万余元;结合事发前因后果,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判决马某乙赔偿杨某甲各项费用共计3.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马某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