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辛某甲与陈某乙系夫妻关系,与被告高某丙系亲戚关系。2018年8月29日,高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辛某甲、陈某乙借款。在得知二原告无闲置资金后,高某丙提出借用信用卡。二原告碍于亲戚关系,将辛某甲名下的某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 XXXX XXXX XXXX)借给高某丙使用,并出借现金四千余元。2019年6月20日,高某丙累计透支该信用卡18万余元后归还信用卡,并向二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额为19万余元(含信用卡透支款18万余元及现金四千余元),承诺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逾期则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高某丙拖延不还。为防止信用卡逾期,二原告自行借钱结清了信用卡欠款,但高某丙至今分文未还。二原告遂委托杨绍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丙偿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高某丙书面答辩称对诉讼请求无异议,但因生意失败暂无能力偿还,拟分期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数额应如何认定。针对焦点一,杨绍伟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信用卡账单、《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真实及款项交付事实。针对焦点二,律师依据《借条》中明确记载的本金数额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结合原告代为结清信用卡欠款的事实,主张被告应按约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辛某甲、陈某乙借款19万余元,并支付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被告高某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