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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令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合同内外价款合并结算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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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令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合同内外价款合并结算获认定

 

## 案情简介

 

发包方向承包方就某厂区多项车间配套地坪工程项目签订地坪工程承包合同,后续因施工范围扩大,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工程暂定价款予以调整。合同订立后承包方进场开展地坪施工作业,项目对接通过企业员工微信沟通施工面积、现场细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方又陆续下达多份工程指令单,新增多项合同外施工内容,每笔新增业务配套签署议价单,完成现场施工后承包方开展工程量申报,由发包方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签字确认。

 

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完工之后,双方就工程结算价款产生重大争议。承包方主张将合同内工程价款与全部合同外增项价款合并作为总工程价款,扣减已收到的工程款后,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同时主张按照约定标准计取逾期付款利息,还要求对方承担案件诉讼、鉴定、交通差旅以及律师相关全部开支。

 

发包方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其一,认为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仅认可中期付款申请对应的产值,主张从该产值中扣除施工水电费、生活水电费、住宿费,以此核算欠付工程款数额;其二,否认全部合同外增项工程价款,认为承包方缺少完整施工记录、有效签证,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三,依据合同条款抗辩逾期付款利息,提出承包方未按约定书面告知违约金事项视为放弃权利,即便计息也应当仅从案件起诉之日起按基础市场利率计算,请求法院驳回承包方不合理诉讼请求。

 

##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先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发包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案件审理阶段,承包方提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全部工程指令单、议价单、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汇总表、项目人员微信沟通记录、零星工程申报表等全套证据,用以佐证合同内以及合同外增项工程均已实际完工,且工程量、工程价款已经经过发包方多名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发包方提交中期预结算表、内部付款审批单作为证据,主张该预结算材料为最终结算依据,不认可竣工结算汇总表载明的总价款,同时提出水电费、住宿费扣减诉求。庭审过程中,承包方对发包方主张扣减的水电费、住宿费款项予以认可。法院结合双方提交全部证据开展事实核查,核对项目管理人员身份、签字文件效力,辨析中期预结算与最终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差异。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承包方已经完成约定施工义务,发包方应当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承包方提交的多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合同内、合同外全部工程总价款可以予以确认;发包方提交的中期预结算材料仅属于过程性文件,不足以推翻正式竣工结算汇总表效力,对发包方该部分抗辩不予采纳。

 

在总工程价款基础上,扣除双方一致认可的施工水电费、生活水电费、住宿费以及发包方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核算得出发包方尚需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项。针对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前期对于工程价款存在分歧,经过司法审理才确定最终价款,法院调整计息起点,以案件受理时间作为起算节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对于承包方主张的律师费,因案涉合同未对此作出约定,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发包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承担对应利息;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要依法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发包方承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该案件中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全套施工证据,证实合同内外工程,助力原告拿到欠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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