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唐子杰律师代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胜诉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唐子杰律师 在线
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24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唐子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一审、二审均败诉的不利局面,唐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再审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唐律师深入挖掘《融资居间合同》的效力瑕疵,指出唐某签字不构成表见代理,并查明案外人未实际承接工程的事实,彻底击破对方“居间费”的抗辩。在庭审表现中,唐律师逻辑严密,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及中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说服再审法院纠正原审错误,最终实现全面改判,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唐X系该公司股东。唐X以某公司名义与简X接洽,要求简X提供居间服务。2023年12月5日,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简X转款30万元,电子回单备注为“借款”。2023年12月7日,唐X以某公司委托代表人的名义与简X签订《融资居间合同》,约定简X为某公司寻找施工总包单位,若促成合同签订,某公司需支付居间费用。此后,某公司主张双方实为借贷关系,要求简X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简X则抗辩称该30万元系其提供居间服务应得的居间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驳回某公司诉请。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公司遂委托唐子杰律师等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简X之间是否存在3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案涉款项的真实性质。

某公司主张:转账凭证备注为“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融资居间合同》仅有唐X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且简X私自添加条款,合同未生效;简X并未实际促成施工合同签订,无权收取居间费。

简X抗辩:唐X作为公司股东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其已实际完成寻找总承包人的居间服务,30万元系居间费,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虽为某公司股东,但并非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出具授权委托书,某公司亦未予追认,简X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唐X有代理权,故《融资居间合同》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此外,查明事实显示简X并未实际促成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无权请求支付报酬。简X未能就其抗辩理由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简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一审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一万余元,由简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唐子杰律师
唐子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子杰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225
唐子杰律师
14310202****3418 执业认证
  • 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华宁瑞城2栋6楼
郴州本地实战律师|律所合伙人 经济纠纷|侵权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精细化办案|坚持长期主义 团队处理案件1...
  • 139-7350-4819
  • 139735048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