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与易X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易X承包某文旅项目的劳务作业。该项目实际发包方及施工管理方为某房地产公司。施工过程中,因易X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信访,导致工程停工。经协调,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向农民工专户汇入130万元,并向易X个人账户支付20万元,合计垫付150万元农民工工资,另代缴个人所得税2.7万余元。事后,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起诉易X要求返还垫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等,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判令易X返还152万余元垫付款,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易X与某房地产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唐子杰律师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易X是否应当偿还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及代缴税款;二是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对易X偿还的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是否正确。易X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结算条件未成就;某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至专户,欠薪系易X非法套取所致,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易X作为劳务分包承包人,因拖欠工资导致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依约垫付,该公司有权向易X追偿,一审易X还款判项正确。关于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其已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汇入资金,履行了合同与法定义务。欠薪系易X挪用工资所致,某房地产公司并无过错,不应再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易X返还款项的判项,撤销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判项,驳回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二审上诉请求成立,成功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