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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子杰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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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子杰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深入梳理资金流向与审计报告,有力论证了某房地产公司已全面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关键事实。庭审中,唐律师敏锐指出欠薪系易某个人挪用所致,切断了某房地产公司与欠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分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促使法院纠正一审关于补充责任的错误认定,最终实现二审改判,为客户免除了152万余元的补充给付责任,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与易X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易X承包某文旅项目的劳务作业。该项目实际发包方及施工管理方为某房地产公司。施工过程中,因易X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信访,导致工程停工。经协调,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向农民工专户汇入130万元,并向易X个人账户支付20万元,合计垫付150万元农民工工资,另代缴个人所得税2.7万余元。事后,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起诉易X要求返还垫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等,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判令易X返还152万余元垫付款,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易X与某房地产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唐子杰律师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易X是否应当偿还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及代缴税款;二是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对易X偿还的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是否正确。易X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结算条件未成就;某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至专户,欠薪系易X非法套取所致,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易X作为劳务分包承包人,因拖欠工资导致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依约垫付,该公司有权向易X追偿,一审易X还款判项正确。关于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其已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汇入资金,履行了合同与法定义务。欠薪系易X挪用工资所致,某房地产公司并无过错,不应再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易X返还款项的判项,撤销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判项,驳回某建设集团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二审上诉请求成立,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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