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谢XX曾系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为被告支出购房、购车等款项,并向被告转账存款。后双方感情破裂,未能缔结婚姻。原告李XX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XX返还购房款34.6万余元、购车款9.3万余元及存款15.7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被告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杨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财产给付性质如何认定,以及被告应否返还相关款项及具体返还金额。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结婚,被告应予全额返还。被告则辩称,部分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及原告自愿赠与,且被告在交往期间因宫外孕导致输卵管切除,遭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原告理应给予相应的医疗及精神赔偿。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应当扣除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谢XX自愿返还原告李XX因双方恋爱期间支出的购房、购车等相关款项合计26万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于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剩余款项10万元于20XX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谢XX承诺就双方交往期间发生的宫外孕手术、输卵管切除手术等相关事宜,自愿放弃向原告李XX主张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权利。双方就此事项再无任何争议。
三、若被告谢XX未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李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四千余元,财产保全费三千余元,合计八千余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局性解决方案,双方因恋爱、婚约关系产生的全部纠纷彻底了结,承诺互不干涉对方正常生活,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名誉及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