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YX明知涉案化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微信向C某、Q某夫妇销售假冒某化妆品(商标注册证号:第XXXXX号)等品牌及相关图形商标的化妆品。经查,其销售金额共计20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上述部分假冒化妆品随后经C某、Q某销售给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某栋某单元某室的终端买家。经专业鉴定,YX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5年10月16日,Y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订单、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及鉴定证明等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Y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一方面,Y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此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另一方面,辩护人提出YX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其一,YX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二,Y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其三,Y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其四,YX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法院需综合评判上述情节,决定是否对Y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YX的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Y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Y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二、被告人YX退出的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