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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看守所释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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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超律师及时会见,在公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公安阶段不批准,在进入批捕阶段,黄金7天,飞过去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附知假买假无罪判决,最终县检请示市检,最终不予批捕。

案件详情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普公看〔2026〕*** 号

在押人员 □□□,性别男性,出生日期 ****--,

国籍 中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 ********************************,

因 敲诈勒索案 于 2026 年 08 月 17 日 被拘留,

现因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根据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公安局

释放通知书 普公(刑)释字〔2026〕** 号,予以释放。

看守所(印)

2026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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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超,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全国办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食药犯罪、销假类案件以及敲诈勒索等刑民交叉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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