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钱X与被告刘X于2021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11月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双方因感情不睦开始分居。原告钱X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及家庭观念差异大,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曾对原告实施暴力致其头部受伤,且未尊重原告母亲,加剧了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礼金及金器等为婚姻目的支出的财产共计7万元。被告刘X辩称,同意离婚,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按习俗收取的彩礼仅3.8万元,远低于正常水平,不属于数额过高。此外,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旅游、餐饮等开支均由其负担,甚至帮原告偿还过信用卡,原告主张遭受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关于返还彩礼及分割礼金的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彩礼的返还以及婚内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上。
首先,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原告主张因婚姻持续时间较短且遭受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财产。被告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抗辩,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彩礼数额并未过高,不符合返还条件。
其次,关于金器、改口费及礼金的性质与分割。原告提出婚礼当天双方父母给付改口费共2万元,收取亲友礼金约6万元,均由被告收取。原告主张扣除购买家电、手机及生活开销共计2.6万余元后,剩余的5.4万余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承认收取了改口费2万元及己方亲友礼金3.8万余元,但强调家庭支出均由其负担,对家庭付出较多,且结婚时被告父母也给原告购买了价值约1万元的金X指,故不同意将礼金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对于原告父母出资4万余元购买并在婚礼当天交由被告的金器,双方对其性质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彩礼,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及彩礼数额,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金器,原告父母花费4万余元购置并于婚礼当天交与被告的金器,应认定为赠与,因未明确只归被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2万余元。关于礼金及改口费,被告收取的礼金及改口费作为双方共同生活开支,部分已物化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双方对礼金金额、是否全部由被告收取陈述不一,且未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加之无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尚在,结合被告父母赠与原告金X指的情节,法院对原告要求按5.4万余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钱X与被告刘X离婚;被告刘X给付原告钱X财产折价款2万余元;驳回原告钱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