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与被告某公司、高X、寒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X原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2023年8月,某公司股东变更为董XX、高X,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X。同年10月25日,因某公司需资金周转,高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梁X借款30万元,期限至11月14日,寒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加盖某公司公章,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担保费等。次日,梁X转账30万元给高X。借款到期后,高X还款8万元,尚欠22万元。梁X为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担保费五百元。因三被告未还款,梁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万元、保全担保费五百元。某公司、高X、寒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高X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寒X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三、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针对焦点一,高X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且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故高X与某公司构成共同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针对焦点二,寒X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寒X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针对焦点三,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方未按约还款需承担律师费、担保费等,高X与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方违约,应按约承担梁X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担保费五百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X、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X借款本金2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1万元、保全担保费五百元;二、如高X、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由寒X承担一般担保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余元,合计四千余元,由高X、某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