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与被告王X、王X甲系朋友关系,王X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至2024年间,孙X先后与某公司签订两份《投资协议》,约定孙X投资共计68万元成为投资型合伙人,享有收益分红权,但不享有实际股权。协议特别约定,某公司承诺于正式营业起18个自然月内,孙X享受经营分红总额不低于投入本金。孙X通过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X及王X甲实际支付了全部投资款。XX公司经营的多家洗护门店相继关闭。经双方核算,在扣除已支付的分红及部分本金后,王X确认尚欠孙X投资本金62万余元。因某公司迟迟未予偿还,孙X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某甲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6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孙X与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王X、王X甲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方辩称,案涉协议未约定“到期返本付息”的刚性兑付条件,分红比例上调仅为绩效约束,并非固定收益;孙X通过微信群了解经营数据并提出建议,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孙X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且款项均用于公司房租、人工等经营支出,故双方系投资关系而非借贷。此外,王X接收款项及签署协议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王X甲仅起沟通对接和代收代转作用,二人均未作出个人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投资,但孙X不参与经营管理,且协议明确约定在固定期限内分红总额不低于投入本金,实质上保证了孙X收回全部本金,经营风险实际由某公司承担,故双方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关于本金,法院认定孙X已交付68万元,扣除已还款项,某公司应偿还剩余62万余元。关于利息,法院支持以6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逾期利息。对于王X、王X甲的责任,法院认为二人行为系职务行为或代收代转,孙X未举证证明二人有个人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孙X借款本金6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