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杜X于202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X为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处理共同财产,特委托沐芳艳律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立案后,沐芳艳律师详细梳理了双方的婚姻历程及财产状况,与对方进行了初步沟通,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及补偿机制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房产分割。双方婚后在某小区共有两处房产,涉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归属与折价补偿问题,双方对各自应得份额存在不同主张。其次,关于车辆归属。双方名下有一辆某AXXXXX牌宝马小型轿车,需确定其归属及相应的折价补偿。再次,关于综合补偿款的确定。在房产和车辆进行差异化分配后,如何计算并结清双方之间的差价补偿款,是双方博弈的重点。最后,关于债权债务及金融资产的分割。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股票、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账户资金及债权债务,需明确分割原则以避免后续纠纷。
【裁判结果】
在沐芳艳律师的专业引导与法院的积极主持下,双方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裁判结果如下:一、原告王X与被告杜X自愿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归被告杜X所有,另一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归原告王X所有;三、某AXXXXX牌宝马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王X所有;四、原告王X补偿被告杜X18万元,该补偿款已当庭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其各自享有和承担,各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股票、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账户的金额归各自所有;六、案件受理费200余元,减半收取100余元,由原告王X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起生效,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