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与李XX于2015年7月经长辈介绍相识,于201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3月6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暂便步入婚姻,缺乏充分了解,导致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日常交流较少,李XX脾气暴躁,经常采取冷战方式处理矛盾,且从不主动照顾孩子。双方曾于2018年5月10日拟定离婚协议书,李XX亦签字同意,后经双方家人劝和暂未办理离婚手续,但至今双方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陈XX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委托沐芳艳律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陈XX抚养,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余元直至大学毕业;李XX补偿陈XX20万元;诉讼费由李XX承担。李XX答辩表示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陈XX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李XX承担抚养费至大学毕业,而李XX对此需明确态度及具体支付金额。其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如何归属,以及李XX需向陈XX支付20万元补偿款的具体履行方式与期限,直接关系到陈XX的合法权益保障。最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承担。李XX在某银行昆山市支行名下的贷款合同剩余债务如何划分,以及双方其他债权债务的清理,需要双方达成清晰、可执行的共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陈XX抚养,李XX自2025年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三、李XX可随时探视婚生女,具体时间方式另行协商,陈XX需协助配合。四、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归李XX所有,李XX补偿陈XX20万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2万元,自2026年起每年3月31日前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若李XX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陈XX可就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加违约金五千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李XX于2024年7月与某银行昆山市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自2024年12月起由李XX负责归还,双方各自名下其余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六、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陈XX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