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设备公司与被告某技术公司于2024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套除雾器,总价96万元。原告支付67.8万元后,被告交付设备。2025年11月及2026年1月,两套设备先后发生局部倒塌。原告单方委托某公证处及某检测公司进行公证和鉴定,认为系被告设计缺陷所致,多次发函要求被告维修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67.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公证费、鉴定费等共计90.8万元。被告某技术公司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袁律师代理应诉,辩称产品合格,倒塌系原告现场烟气超温及冲洗不足所致,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尾款24万元、质保金4.8万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除雾器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及倒塌事故的真实原因。原告主张支撑梁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断裂;被告则指出原告现场监控数据显示烟气温度长期异常高达500℃,远超材质耐受极限,系原告操作维护不当所致。因双方对单方鉴定结论争议巨大,法院依法委托某研究院分公司对倒塌真实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结合现场勘验及监控数据,出具意见推定倒塌原因为设备曾承受多日连续100℃以上高温,排除了产品质量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方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其主张解除合同及索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售后服务回执单及监控数据,法院认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已满足付款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设备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支持被告某技术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4万元、质保金4.8万元,并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00余元及鉴定费6.83万元,均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