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商贸公司与某农业研究院公司因履行《代工生产协议》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某商贸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XX)京01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某商贸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XX)京01民终XX号。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在合作期间,双方因协议履行细节产生分歧,导致合同目的受阻。某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一审败诉后,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X作为代理人提起上诉,力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代工生产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以及解除的具体时间节点;第二,某农业研究院公司应当给付的款项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第三,若某农业研究院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第四,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李X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违约事实,并强调了及时了结纠纷、降低双方诉讼成本的必要性。
【裁判结果】
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一、双方同意确认《代工生产协议》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某农业研究院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给付某商贸公司2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二、如某农业研究院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义务,则双方再无争议;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应立即向某商贸公司支付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某商贸公司可立即申请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某商贸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余元,减半收取五百五十余元,由某商贸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名及法院确认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