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贵阳云岩)|专注贵阳运输合同、客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很多贵阳乘客在平台购票乘车发生车祸受伤后,都会遇到这类难题:伤者腰椎重伤,家属陪同就医、复查产生交通费、住宿费,一审法院以票据不是伤者本人名字直接不予认可;平台又主张自己只是技术服务商、票务中介,不是承运人,不该赔钱。不少伤者不知道上诉能不能争取回来。 本案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代理胜诉案件。在贵阳乘坐线上平台客运车辆受伤,想要主张陪护相关费用、分清平台责任,一定要看懂本案裁判思路。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XX通过线上平台购买贵阳前往小七孔的客运车票,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XX在事故中受伤,诊断为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当事人选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维权,一审中保险公司赔付53738.44元,平台公司赔偿210365.08元,但一审未支持陪护人员交通费8359元、住宿费2075元。平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自身仅为技术提供方,不属于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委托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并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二审审理。
二、本案三大争议焦点
- 平台出具订单、开具票务代理发票,平台辩称只是技术服务商,是否需要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
- 陪护家属的车票、住宿发票不是伤者本人名字,法院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 交通事故侵权和运输合同违约二选一起诉,两种维权路径有什么区别?
三、我方代理应诉思路(客运车祸维权可直接参考)
- 锁定运输合同相对方,击破平台“仅技术方”抗辩 留存购票订单、支付凭证、平台开具发票。平台和第三方运输公司的内部技术合作协议,不能对抗善意购票乘客。商事外观主义下,以自身名义售票、出票、开票的主体,对外就是承运人,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免除对外赔偿义务,赔付后平台可另行内部追偿。
- 紧扣司法解释,论证陪护交通、住宿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二审改判核心)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产生的交通费、异地就医合理住宿费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结合病历、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腰椎爆裂骨折伤情重,客观上必须家属陪护;配套票据、就诊时间、就医地点,证明支出和本次事故治疗、复查一一对应,不能仅以票据存在形式瑕疵直接否定。
- 厘清保险、承运人赔付顺序 承运人责任险先在每座10万元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额度不足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平台)承担运输合同项下违约赔偿责任。司机、车主不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在运输合同之诉中一般不直接承担赔付责任。
- 二审巩固证据链,聚焦法律适用说理 二审无新证据提交,重点梳理一审已有证据,引用司法解释条文,逐项论证陪护开支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上诉意见。
四、法院最终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保险公司赔付53738.44元;改判平台公司赔偿金额为220799.08元,支持陪护交通费8359元、住宿费2075元;驳回平台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五、办案小结(给贵阳平台客运乘客的提醒)
- 线上购票务必保存订单截图、支付记录、发票,开票主体是判断承运人的关键证据,不要轻信平台“只是中介、技术方不担责”的说辞。
- 伤情较重、行动受限需要家属陪护的,陪护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票据尽量留存完整,即便发票不是伤者本人,也要配套就诊记录佐证关联性,争取法院支持。
- 发生客运车祸,可二选一:侵权责任纠纷或者运输合同违约纠纷。运输合同之诉优势在于承运人承担客运伤亡责任,不需要举证承运人存在过错。
- 病历复印费、外购护理用品费,如果票据没有伤者本人信息,又没有其他佐证,法院支持难度较高,票据开具时尽量规范。
法律免责:本案为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代理胜诉案例,每个案件证据、案情不一样,案件结果受证据、事实影响,不代表同类案件都能取得相同结果,有法律问题建议单独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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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贵阳乘客线上平台购票乘车遭遇车祸,腰椎骨折九级伤残,一审法院以票据非伤者本人为由不支持陪护交通、住宿费。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二审成功改判支持陪护相关费用,同时驳回平台仅为技术服务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