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与被告王X于20X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在牧区经营畜牧产业。结婚初期被告家庭无财产,婚后主要依靠原告XXX作饲养、繁育羊群积累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全部经济收入由被告单独掌控,原告日常合理开支受到严格限制。日常生活中,被告缺乏对原告的基本尊重,多次实施言语恐吓与暴力。原告多年隐忍沟通无果,长期争吵与精神压抑致使其身心健康受损,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郭X委托王海娟律师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54万元,以及拖拉机、货车、铲车等车辆,大羊、羔羊等牲畜,三块租赁草场使用权及春季预存草料,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折价补偿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价值评估与分割方案,以及双方家庭债权债务的处理。首先,关于财产分割,原告主张家庭财产多由其XXX作积累,被告掌控经济大权,要求对存款、车辆、牲畜、草场及草料进行公平分割并由取得实物的一方支付折价款。其次,关于债权债务,双方涉及各自亲属间的多笔借款与债权,如何厘清这些外部债权债务并将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与债权范畴进行抵销,是调解的难点。最后,关于特定车辆(某AXXXXX轻型多用途货车)的归属与过户问题,需明确过户前的使用责任及违章事故风险承担,以防范后续纠纷。
【裁判结果】
经某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自愿从法院冻结的账户资金中直接划扣75万元给付原告,原告收款后申请解冻,其余牲畜、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三、原告郭X名下的某AXXXXX轻型多用途货车归被告王X所有,由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前办理过户,过户前该车辆实际由被告管理使用,发生的违章、事故等纠纷与原告无关;四、原告放弃对被告母亲王X甲、父亲王X乙、哥哥王X丙共计10.5万元的债权,被告王X放弃对原告哥哥郭X甲继承的5万元债权,此外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五、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被告各负担四千余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并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