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X经杨某乙雇佣,在某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从事劳务。2021年4月26日,李XX在码放钢管时左脚被钢管别住导致左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某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陈XX,陈XX又分包给杨某乙。李XX遂起诉要求某公司、陈XX、杨某乙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陈XX、杨某乙连带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李XX22.2万余元。某公司、陈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XX已签订《协议书》放弃追索,且致伤钢管非其所有,应由雇主杨某乙承担全部责任。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多份证据试图证明李XX明知保险条款且存在恶意索赔。娄高启律师接受李XX委托,代理其二审答辩,对上诉人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陈XX将劳务违法分包,是否应当对李XX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李XX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保险理赔及无纠纷的条款,是否能够免除某公司、陈XX的法定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XX,陈XX又分包给杨某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协议书》,结合协议上下文及录音证据,李XX的真实意思是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应得赔偿后放弃追索,而非签字即免除侵权人责任。且李XX在签订协议后才知晓实际理赔款远低于应得赔偿数额,故未领取理赔款。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李XX受《协议书》约束而丧失向各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陈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