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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高启律师代理李XX侵权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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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高启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面对上诉人以《协议书》主张免责的抗辩,娄律师通过深入剖析协议条款及补充录音证据,有力论证了李某甲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放弃实体权利,而是基于对保险理赔的合理信赖。其严密的逻辑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连带责任及赔偿比例的认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弱势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X经杨某乙雇佣,在某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从事劳务。2021年4月26日,李XX在码放钢管时左脚被钢管别住导致左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某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陈XX,陈XX又分包给杨某乙。李XX遂起诉要求某公司、陈XX、杨某乙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陈XX、杨某乙连带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李XX22.2万余元。某公司、陈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XX已签订《协议书》放弃追索,且致伤钢管非其所有,应由雇主杨某乙承担全部责任。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多份证据试图证明李XX明知保险条款且存在恶意索赔。娄高启律师接受李XX委托,代理其二审答辩,对上诉人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陈XX将劳务违法分包,是否应当对李XX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李XX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保险理赔及无纠纷的条款,是否能够免除某公司、陈XX的法定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XX,陈XX又分包给杨某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协议书》,结合协议上下文及录音证据,李XX的真实意思是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应得赔偿后放弃追索,而非签字即免除侵权人责任。且李XX在签订协议后才知晓实际理赔款远低于应得赔偿数额,故未领取理赔款。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李XX受《协议书》约束而丧失向各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陈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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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高启律师,北京洲海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其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法律思维缜密,自2015年执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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