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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劳务派遣一审诉讼:厂区搬迁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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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 云 0112 民初XXXX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劳动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实务中很多使用劳务派遣模式的企业会遇到因厂区拆迁、经营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往往会以变更工作地点、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阶段有时会作出对企业不利的裁决。结合我团队代理劳务派遣单位的一审真实案件,本案通过庭审举证抗辩,相比仲裁裁决,法院大幅调低赔付金额,为我方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对劳务派遣企业处理同类纠纷有很强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与某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驾驶岗位工作。后因政府规划要求,实际用工企业厂区整体搬迁,张贴公告通知劳动者前往新工作地点报到上班。

劳动者认为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同时派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8860 元。劳务派遣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我方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一审诉讼。

庭审中劳动者抗辩:单位未缴纳社保,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借口解散,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认可仲裁裁决全部内容。第三人实际用工企业抗辩,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责任。

代理难点

1、仲裁已经支持劳动者较高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想要降低赔付金额,需要重新梳理证据与法律逻辑,改判压力较大;

2、政府拆迁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容易被认定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成为劳动者被迫解除的理由;

3、社保存在缴纳瑕疵,该事实对我方不利,需要区分社保补缴行政路径与经济补偿金司法裁判标准;

4、厘清劳务派遣三角关系,区分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各自的法律义务,避免实际用工单位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1、企业因政府拆迁厂区搬迁,通知劳动者到新地址上班,是否属于违法变更工作地点;

2、劳务派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核算;

3、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是否合理,法院是否应当予以调整;

4、实际用工企业是否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判决,对比仲裁裁决 18860 元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调低应付补偿金额,为我方劳务派遣单位大幅降低赔付损失。同时明确,实际用工第三人不承担本案给付责任。

案件说明:本案体现,劳动仲裁裁决并非最终结果,企业对仲裁不服,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一审程序争取调低赔偿金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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