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14日,原告王XX驾驶某A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张XX驾驶的某AXXXXX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路与某路路口处相撞,造成王X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X因骨盆骨折、胸椎骨折等多处伤情,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7天,并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术。伤情稳定后,王XX自行委托某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张XX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王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4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6.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伤残等级及“三期”的认定。诉讼中,保险公司对王XX的诉前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某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王XX为十级伤残,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了不同评定。二是误工费的认定。王XX主张其在某村委会担任防火员等职务,月均收入一千余元,但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三是鉴定费的承担。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应予免赔,但张XX表示投保时未注意到该免责条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关于误工费,因王XX事发时已达退休年龄,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客观性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鉴定费免赔事项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两次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XX死亡伤残赔偿金13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