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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劳务派遣纠纷:厂区搬迁后,如何应对高额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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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 云 0112 民初 XXXX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劳动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办理大量劳务派遣类劳动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城市规划、政府拆迁导致用工企业厂区搬迁,劳动者以此主张被迫解除,仲裁阶段容易裁决派遣公司承担高额经济补偿金。很多派遣企业收到不利仲裁裁决后不知道如何应对。下面分享我团队代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原告的一审真实案例,经过诉讼抗辩,法院相较仲裁结果大幅下调赔偿金额,有效降低企业经济损失,对劳务派遣企业具备重要合规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与某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混凝土企业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受政府规划调整,实际用工单位厂区需要整体搬迁,企业张贴公告,通知劳动者前往新工作地点报到履职。

劳动者对此不接受,以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8860 元。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我方团队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原告(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劳动者辩称: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假借解散名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仲裁结果予以赔付。实际用工的第三人则主张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难点

1、仲裁已经支持劳动者较高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一审需要推翻或调低仲裁结果,诉讼抗辩压力大; 2、政府拆迁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该情形极易被认定属于未提供约定劳动条件,成为劳动者被迫解除的理由; 3、派遣单位存在社保缴纳方面的瑕疵,该事实对我方不利,需要区分社保行政补缴义务与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的裁判边界; 4、厘清劳务派遣三方主体责任,避免实际用工单位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1、因政府拆迁厂区整体搬迁,通知员工至新地址上班,是否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 2、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社保缴纳瑕疵,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核算; 3、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是否应当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4、实际用工企业是否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后作出判决,对比仲裁裁决 18860 元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金额显著降低,为我方当事人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判决实际用工第三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案件启示:仲裁裁决并非终局结果,企业收到不利仲裁裁决切勿消极应对,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庭审举证、法律抗辩,有机会降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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