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 云 0112 民初XXXX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劳动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一个高频坑点:企业将原有直招员工转为劳务派遣之后,员工全部工龄会被混同主张,劳动者往往把转派遣之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工龄一并计入,索要高额经济补偿金。今天分享我团队代理劳务派遣公司的一审真实案例,核心在于利用仲裁时效规则,把历史旧工龄做法律切割,大幅压缩补偿计算年限,降低企业赔付压力,对存在 “直招转派遣” 历史的企业极具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劳动者最早于 2007 年入职某混凝土企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2009 年企业进行用工模式调整,劳动者改与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 后期因政府拆迁,实际用工单位厂区搬迁,通知员工前往新XX上班。劳动者不接受工作地点变动,同时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仲裁主张从 2007 年入职起计算全部工龄,要求合计 36245.28 元的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我方团队担任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
代理难点
1、劳动者一直在同一岗位工作,只是签约主体变更,容易形成 “工龄连续计算” 的主观认知,我方需要论证两段劳动关系属于不同主体,不能直接合并计算补偿; 2、劳动者把 20072009 年与实际用工单位的旧工龄全部纳入索赔,该部分距今时间久远,证据留存不全; 3、派遣单位仅缴纳工伤保险,社保缴纳存在瑕疵,该事实会支撑劳动者被迫解除的诉求; 4、需要区分:实体权利本身和仲裁时效是否经过,旧时间段即便存在权利,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法律不再保护。
案件争议焦点
1、员工由直招转为劳务派遣,前后两段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连续合并计算; 2、多年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对应的补偿请求,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应当从哪一个时间点开始起算; 4、实际用工单位是否要对转派遣之前的工龄承担补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时效抗辩观点,20072009 年旧事实劳动关系部分,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仅支持 2009 年转派遣之后的工龄对应的补偿。劳动者仲裁请求 36245.28 元,法院最终判决经济补偿金 11909 元,相比仲裁申请金额大幅下降,有效减少我方当事人损失。
案件启示:员工从直招变更为派遣,不等于工龄自动全部清零,但超过仲裁时效的旧阶段诉求,法律不予保护;企业遇到混同主张多年工龄的情况,应当重视时效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