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曹X、雷X、肖X等人伙同刘X(在逃)在某市某大厦成立刷单诈骗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由刘X提供作案账号及营业执照,曹X负责发放工资及提成,雷X负责对接刷手刷单,肖X负责培训员工,其余业务员负责寻找商家。具体手法为:业务员在电商平台寻找商家并商讨刷单事宜,雷X联系刷手前往平台刷单。商家确认下单并将本金及佣金打入指定账号后,曹X、雷X等人将款项截留。刷手因此向商家申请退款,致使商家遭受损失。经查,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49万余元。雷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雷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辩护人提出,雷X并非主犯,理由如下:第一,雷X并非公司成立时的初始业务员,涉案资金均由刘X控制,雷X仅做平台客服,领取每月5千元的固定工资,未参与管理及分红;第二,所谓的50%分成仅为刘X的单方口头承诺,从未实际按此比例发放,不应在刘X在逃的情况下将雷X认定为主犯。此外,辩护人还提出雷X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初犯及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雷X等人协助管理窝点、对接刷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辩护人提出雷X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利用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属于电信诈骗。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雷X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雷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万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