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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利益并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家理律师促二审改判免去百万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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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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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当涉及“安置利益”时,法官会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尽可能考量怎么判才能具有实际执行可能性。所以针对安置利益,也即居住利益的对价,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案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各方当事人意愿、维持共有状态的可能性、安置利益享有人是否有其他住房、以及房屋产权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

近期,在一起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北京家理的律师分别从情理、法理等多角度进行辩证分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虽然并没有争取到对方对遗产的不分、少分的结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作为共同居住继承人的对方可能主张多分的途径,力促二审改判,使得我方当事人免去两百万余元的折价款。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董XX与刘XX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董XX、董X二、董X三。董XX于2012年去世,留有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但未留有遗嘱。董XX去世后,董X三要求单独继承案涉房屋,屡次与刘XX发生争执,刘XX不堪其扰,留下遗书控诉董X三的不孝行为,服下大量安眠药自杀,未遂,故而引发本次诉讼。

在一审期间,董XX、董X二均相继去世,转继承后,由二人各自的儿子董XX、董XX分别作为两个家庭的代表继续参加诉讼。董XX找到XXX务所。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家理的律师详细了解核实了案涉房屋的来源,了解到该房屋系经拆迁安置后获得。具体为,董XX与刘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XX单位分配公租房,1995年该公租房拆迁后原地回迁至案涉房屋所在地,2000年以刘XX名义购买后登记在其名下。

一审法院仅以拆迁时被安置人为刘XX、董XX、董X三,认定刘XX、董XX、董X三各享有案涉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再加上董X三从董X处继承的四分之一份额,董X三实际取得案涉房屋十二分之五的份额,此时董XX需要支付董X三房屋折价款超三百万元。董XX不服一审判决,找到XXX务所提起上诉,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律师承办该案。

在大量的翻阅一审的案卷材料之后,北京家理的律师精准聚焦案涉焦点,也就是董X三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房产份额,即安置利益是否可以等同于房产份额。在做了大量的法律检索之后,北京家理的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房屋性质、安置利益、房屋产权。拆迁前的公租房与拆迁后的案涉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自管公房,系董XX与刘XX单位的分配住房。尽管1995年公租房拆迁时,董X三作为共同居住人被列为被安置人,但其享有的利益应是对于被安置房屋即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原地拆迁后,董X三也一直同董XX、刘XX一起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其居住权益已然得到了保障。2000年房改后,以刘XX名义购买的案涉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登记为准,故而案涉房屋属于董XX与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与董X三无关。

第二,关于证据收集与整理。北京家理的律师多次前往刘XX所在单位调取当时签署的《购房合同》、发票、《工龄折算表》,用以证明董XX与刘XX系因单位员工身份享有购房资格、工龄折抵资格,二人有退休金,也有存款,有能力支付购房款。而董X三仅提供了2001年后的银行流水,并不足以证明2000年的购房情况。除此之外,董X三称自己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但其分得两居室并没有政策依据。针对董X三提交的证据,北京家理的律师均予以有效质证,最终法官并未支持董X三的主张。

除了在法理上,北京家理的律师还从情理方面进行论述。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弘X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而法院的判决更是对人们行为准则的评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应当丧失继承权。刘XX因董X三的“不当行为”吃药自杀,虽然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老人的精神创伤至今无法得到治愈,但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董X三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获得了“取得较多房产份额”的奖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虽然一审判决明确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之规定,但是文字的温度与一审判决结果的残酷形成鲜明对比,在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董X三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严重损害了卧床耄耋老人刘XX的利益,加重了刘XX主要赡养人董XX的经济负担,使得原本对晚年生活充满憧憬的老人再次蒙上阴霾。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董X三享有的权益并非房屋所有权,依法改判董XX支付董X三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元。

家理律说

该案相对明确了“安置利益”的内涵并非就是房屋所有权,被安置人享有的安置利益源自其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居住利益因拆迁行为受损这一事实,故而,安置利益应当作为其在被拆迁房屋居住利益的对价。换言之,因被安置人身份而取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当是拆迁后房屋的居住权益或者居住利益的折价,而不应该仅仅是因为被安置人身份获得拆迁后房屋的产权份额。

家理婚家律师建议各位律师同行在承办相关案件时,无论出于公序良俗的考量还是诉讼策略的考量,都应当积极收取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家理婚姻律师也鼓励律师同行,针对不公判决,在与当事人积极协商、分析风险、陈述利弊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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