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沈悠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二审胜诉:为护士追回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一、案件简介
20XX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案号:(20XX)湘X民终X号)。本案中,劳动者A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维权。A某自20XX年X月入职宁乡XX医院任护士,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全勤奖100元、餐补100元、工龄工资250元构成,合计3950元。20XX年X月X日,医院以自身经营原因通知全院放长假,此后既未安排A某工作,也未发放20XX年X月、X月工资,并于同年X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X月X日,A某以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沈悠悠律师作为A某的代理人,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系统抗辩:
拖欠工资数额:主张20XX年X月A某已履行劳动义务,应获全额工资3950元;11月系医院自身原因停工歇业,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按基本工资3500元足额支付,而非按出勤天数打折。
经济补偿金:主张医院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已构成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六、四十七条,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面对医院二审仅同意支付4千余元的抗辩,沈悠悠律师全面予以反驳,坚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医院支付A某20XX年X月、X月工资7千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上诉意见依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成功驳斥医院按出勤天数折算工资)的主张,为当事人锁定被拖欠工资7千余元;
精准认定医院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属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为A某争取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一、二审全面胜诉,合计为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与补偿2万余元;
注重证据固定,依托劳动合同、排班表、解除通知及签收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维权主张获得法院采纳。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宁乡沈悠悠律师:
1、用人单位以停工停产、放长假为由,拖延、克扣或停发工资,拒付应得劳动报酬;
2、单位停工歇业后单方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劳动者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3、拖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单位主张按出勤天数打折折算工资、压低赔偿数额;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自愿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依法抗辩推翻;
5、劳动者因单位停工待岗,工资计算标准、停工期间待遇争议不明,需明确法律依据;
6、仲裁或一审裁决后单位不服上诉,需代理二审应诉,依法维护生效裁决结果。
长沙宁乡沈悠悠律师深耕劳动争议、劳动报酬追索多年,可针对工资拖欠、经济补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提供证据梳理、法律研判、仲裁代理、一审诉讼、二审应诉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劳动者依法追讨被拖欠工资、争取经济补偿金,足额保障自身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