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能不能定案?盐城张俞律师以检材同一性之辩,为醉驾当事人守住程序正义底线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AX,本案被告人,委托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张俞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X月X日被取保候审。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日中午,AX饮酒后驾车至停车场取车,倒车时碰撞他人车辆致损后逃逸;民警到场发现其酒后驾车,其暴力抗拒执法,被带至卫生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89.7mg/100ml,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其醉驾肇事逃逸、暴力抗拒执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AX对指控均不予认可。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俞律师出庭辩护。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俞律师经详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后,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一是强制检验体内酒精行为严重违法,采取检测血液、拖移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凭证、未告知权利义务;二是抽血取样不合法,提取血样未由两名民警参加,提取地点卫生院不属于医院,登记表上签名的民警并不在现场;三是检材来源不合法、保管送检不规范,血样未及时送检、未经批准延长送检时限、未存放于物证室冰箱,两次转移无检材登记,送检人不一致、鉴定血样编号与提取编号不一致、鉴定时间早于刑事立案时间,检材同一性无法保证,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请求宣告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对三大程序辩点逐项评判:认定体内酒精检验可由一名交警带领辅警实施,卫生院属医疗机构、具有抽血资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提取全过程;血样已经审批将送检时限延长至72小时,程序并无不当;检验报告中的检材编号系系统自动生成、与抗凝管编号不一致并不矛盾。法院认定AX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赔偿被害人7500元酌情从轻,
判决:被告人A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律师价值
醉驾案件的核心往往不在事实而在取证程序。张俞律师围绕强制措施凭证、抽血主体、检材保管送检、检材同一性等环节构建程序合法性辩护体系,促成法院对每项程序辩点逐一回应说理,使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质证与抗辩权利;辩护意见亦促使侦查机关补充出具多份情况说明及送检审批材料,直观展现程序辩护对规范取证、保障人权的价值。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及时联系江苏盐城张俞律师:
1、酒后驾车被查,血液酒精含量较高,可能面临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2、对抽血、呼气检测等强制检验行为有异议,侦查机关未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未告知权利义务;
3、血样提取、保管、送检环节存疑:地点不具备资质、民警未到场、送检超时或未经审批;
4、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送检人不一致、检材编号对不上、鉴定时间早于立案时间;
5、醉驾同时涉及肇事逃逸、抗拒执法、指使作伪证等从重情节,需要整体评估量刑风险;
6、对危险驾驶罪指控不认可,希望作无罪辩护并申请证人出庭、调取监控录像等证据。
盐城张俞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办案多年,可针对危险驾驶等案件提供侦查阶段会见与取保申请、阅卷审查、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鉴定意见质证、无罪与罪轻辩护、量刑协商及上诉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