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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税额471万|盐城张俞律师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厘清单位个人责任,落实退赔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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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税额471万|盐城张俞律师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厘清单位个人责任,落实退赔从宽情节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安徽XXBX委托江苏XX张俞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20XX年XX月,BX作为安徽XX,安排单位财务人员C某,与D某等人对接,在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1份,价税合计3247万余元,涉案税额471万余元,全部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71万余元。案发后BX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先后累计退赔税款合计108万元。至案件宣判,被告单位安徽XX公司仍有189万余元税款未能退缴。公诉机关指控BX系共同犯罪主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俞律师作为BX的一审辩护人,结合卷宗证据开展辩护工作,核心辩护意见:被告单位安徽XX公司有全部退税意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BX予以减轻处罚。庭审中结合BX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108万元的量刑情节,向法庭阐述退赔行为的悔罪价值,提请法庭考量,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据此对BX的量刑建议作出调整。法庭查明,因宣判前单位尚有189万余元税款未退赔,未能进一步减轻量刑。

  三、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安徽XX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B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主犯,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108万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先行羁押31日予以折抵;

  BX退赔的10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安徽XX公司未退赔税款189万余元,上缴国库。

  四、律师价值

  虽然本案被告人BX最终被判处实刑,但辩护工作依然实现关键法律价值:

  厘清单位犯罪定性,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对BX个人不判处罚金,分离单位罚金与个人刑事责任;

  充分将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108万元悔罪事实呈现法庭,推动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最终量刑处于该犯罪数额对应法定量刑区间(310年)的较低档位;

  将剩余税款追缴责任明确归于被告单位,个人仅以已退赔108万元承担退赔责任,避免个人被判令承担剩余189万余元税款追缴义务;

  将先行羁押31日在判决书中明确予以刑期折抵,保障被告人羁押折抵刑期的法定权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XX张俞律师

  1、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风险;

  2、案件属于单位涉嫌虚开犯罪,需要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争取对个人不判处罚金;

  3、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经部分退缴税款,但无法全额退赔涉案税款,希望争取量刑下调;

  4、涉案税款部分由单位财产承担,需要厘清追缴责任边界,避免个人承担单位的剩余税款追缴义务;

  5、侦查阶段已经退赃退赔,但该情节在起诉阶段未被充分考量,需要在审判阶段提交辩护意见推动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6、当事人前期被刑事拘留羁押,需要争取将先行羁押时间完整折抵最终刑期。

  盐城张俞律师深耕涉税刑事辩护,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提供案情风险研判、证据梳理、自首退赔情节法律运用、单位与个人责任区分、一审庭审辩护、量刑协商等法律服务。在税额巨大、无法全额退赔的不利局面下,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厘清单位、个人责任边界,推动司法机关充分采纳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从宽量刑情节,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刑事诉讼权利。

  六、总结

  本案属于税额471万余元的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事人虽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108万元情节,但因涉案金额巨大、税款未能全额退缴,最终判处实刑。张俞律师辩护的核心意义不在于无罪,而是在客观不利案件条件下,厘清单位犯罪责任,落实各项从宽情节,锁定羁押折抵刑期,隔离个人对单位剩余税款的追缴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法律负担,为同类企业高管涉税刑事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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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基本信息 张俞律师,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六期刑辩班学员、华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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