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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盗窃案,辩护助力获得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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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某(化名)于2026年1月,在中山市某医院理疗区域,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放置于床位的手机,涉案手机鉴定价值6500元,已经达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被害人通过手机定位后找到当事人,当事人将手机丢弃后逃离现场。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本案被起诉判决有罪,当事人将会留下刑事案底,对后续就业、生活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家属委托李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辩护工作全过程

一、与当事人沟通研判案件,确立辩护方向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案发起因、作案过程、手机去向、到案经过、认罪态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与想法。

结合案卷证据、涉案金额、本地司法实践,向当事人释X盗窃罪法律规定,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客观分析案件的有利情节与风险点。同时向当事人做好心理疏导,明确辩护方案: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核心,推动退赔谅解,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全力争取不起诉,同时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应当恪守自愿真实原则。当事人充分理解法律后果,愿意积极赔偿道歉,多次沟通后愿意配合律师辩护工作。

二、多方沟通,推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取刑事谅解

李律师多次和当事人沟通赔偿方案,兼顾被害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方案。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前提下,与被害人开展多轮沟通,向被害人转达当事人真诚悔罪道歉,沟通损失补偿事宜。经协商,当事人向被害人额外支付补偿,被害人充分知悉案件情况,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谅解,出具书面谅解材料,明确希望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从宽处理。该份谅解材料成为向检察机关争取不起诉的重要事实依据。

三、与承办检察官专业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完成赔偿谅解之后,撰写《关于对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电话沟通案件情况。重点阐述辩护观点:

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涉案手机已经回到被害人手中,当事人另行进行经济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彻底化解;

本案犯罪金额虽达到立案标准,但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四、参与不起诉公开听证,现场发表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为保障案件处理公正,就本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李律师按时参与本次听证程序。听证会上,在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之后,李律师作为辩护人再次发表辩护意见:陈某某虽然有较长的思想斗争过程,但其仍属于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已经补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结合本案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请求听证人员支持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听证员结合全案事实、赔偿谅解情况、当事人悔罪表现进行评议,认可辩护意见,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6〕4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律师办案感悟

盗窃类刑事案件,并非金额达标就一定要起诉判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能够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辩护律师要抓住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辩护机会,通过会见沟通、促成和解、提交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听证等全流程辩护工作,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同时提醒XX,切勿心存侥幸,即使临时起意的“顺手拿取”他人财物,也会触犯刑法,一旦触犯法律,应当真诚悔罪,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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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简介 李桂英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2014年正式执业,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二年,现任职于广东中亿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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