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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刘斌律师:购房断供开发商追偿巨额违约金上诉案,紧扣房屋已司法拍卖事实据理抗辩 —— 从开发商主张 380 万余元违约金、40 万律师费到二审维持原判,仅承担 50 万余元代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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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开发商破产及房屋被拍卖的复杂局面,律师敏锐抓住合同客观履行不能的核心事实,巧妙运用公平原则限制格式条款的适用。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成功阻却了开发商解约及索赔巨额违约金的诉求,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房财两空”的绝境,切实捍卫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唐X、李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预售商品房,房屋总价1904万余元。唐X支付首期款952万余元,剩余952万元通过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补充协议》约定,若唐X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唐X需支付商品房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X年X月,唐X因故断供,某公司累计代偿50万余元。某银行另案起诉唐X、李X及某公司,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唐X、李X应偿还某银行借款876万余元及利息,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间,唐X曾另案起诉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被法院以房屋已实际交付为由驳回。此后,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司法拍卖,由案外人某公司以1067万余元竞得并过户。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唐X支付380万余元违约金、40万余元律师费及偿还代垫款5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中关于解除权及违约责任的条款属于加重买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故驳回某公司解除合同及索赔违约金的诉求,仅判决唐X、李X偿还代垫款50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唐X在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变更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涉案《补充协议》中关于开发商单方解除权及高额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3. 在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拍卖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否解除;

4. 某公司要求唐X承担巨额违约责任及律师费等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三、办案经过

刘斌律师接受唐X、李X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深度研判。在一审阶段,刘斌律师重点主张《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系某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严重加重了买方责任,应属无效。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驳回了某公司的解约及索赔诉求。

 

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刘斌律师在二审中及时调整并深化了代理策略。首先,针对格式条款效力问题,刘斌律师向法庭详细论述了该条款在实质上属于开发商为阶段性担保设置的反担保条款,虽不必然无效,但其适用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严格限制。其次,刘斌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拍卖并过户给案外人的关键事实,向法庭充分论证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返还,解除合同已丧失现实基础。最后,刘斌律师指出,某公司仅代垫50万余元,并未实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且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若支持其基于1904万余元总房款计算的巨额违约金,将导致各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实质上属于反担保性质,合法有效。但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拍卖并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事实上已无法返还,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和现实可能,故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采纳了刘斌律师关于公平原则的抗辩意见,认为某公司实际收取了全额购房款,且未实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涉案房屋已作为唐X的责任财产被依法拍卖。在此情况下,若支持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唐X支付380万余元违约金及40万余元律师费,将导致各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仅维持唐X、李X偿还某公司代垫款50万余元及利息的判决,彻底驳回了某公司解除合同及索赔巨额违约金的全部诉求。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妥善处理了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的冲突。在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拍卖的复杂背景下,刘斌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结合公平原则,成功阻却了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解除合同并索取巨额违约金的企图。这不仅避免了购房者面临“房财两空”且背负巨额债务的极端风险,也为类案中平衡开发商担保追偿权与购房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追偿、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与限制适用。特别适用于涉及房屋被司法拍卖、开发商破产清算等复杂背景下的合同解除权争议,以及购房者违约后开发商主张高额违约金的抗辩场景。

 

七、案件总结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常利用优势地位在补充协议中设定严苛的解除权和违约责任。当购房者违约导致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时,开发商往往试图通过解除合同并没收巨额违约金来弥补损失甚至获利。本案中,刘斌律师没有局限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单一争论,而是跳出框架,从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房屋已被拍卖)和实质公平(未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两个维度进行抗辩。这体现了在复杂执行与破产交叉案件中,律师灵活运用事实与法律原则,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

 

八、法律服务指引

如果您购买商品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出现断供,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代偿款项后,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主张高额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房屋已经被法院司法拍卖、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同时开发商又处于破产程序当中;案件涉及商品房补充协议里的格式条款效力争议、开发商单方解除权是否能够行使;需要区分开发商担保追偿的合理范围,避免承担远超实际损失的违约金;面临一审败诉或者上诉,想要围绕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公平原则组织抗辩意见,均可找刘斌律师咨询处理。刘斌律师擅长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断供追偿、破产交叉类房产纠纷,可提供案情评估、证据梳理、一审应诉、二审上诉代理、调解协商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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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年至2019年度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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