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苏X与XX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苏X向XX贸易公司采购线管材料,用于XX汽车公司相关项目。此后,XX建筑总公司又与XX贸易公司就相关项目签订了两份《线管购销合同》。XX贸易公司按约供货后,各方进行对账。XX贸易公司主张苏X系XX建筑总公司的挂靠人或代理人,要求苏X、XX建筑总公司及代付款方XX建筑集团共同支付尚欠货款55.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1.5万元。苏X与XX建筑总公司委托刘斌律师代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其一,应付货款金额如何认定。XX建筑总公司曾于X年X月X日向XX贸易公司支付30万元,该笔款项是否应在本案总货款中予以扣减;其二,应付货款主体如何确定。苏X的行为是否构成对XX建筑总公司的表见代理或挂靠,XX建筑总公司与XX建筑集团是否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办案经过
刘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刘律师敏锐地发现30万元付款时间与合同签订及供货时间存在矛盾。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退款凭证,刘律师在庭审中还原了事实真相:该30万元实为苏X配偶陈XX贤前期订购货物的预付款,因货物金额不足,XX贸易公司已将多余款项11.1万余元退还给陈XX贤,该笔交易早已结清,绝不属于本案对账单中的欠款。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刘律师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抗辩。刘律师指出,苏X系以个人名义与XX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未取得XX建筑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XX建筑总公司仅对其盖章确认的两份合同负责。同时,XX建筑集团仅为受陈XX贤委托的代付款方,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举证充分,有效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刘斌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法院认定30万元并非本案合同货款,判决苏X支付尚欠货款55.8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5万元;XX建筑总公司仅在31万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驳回XX贸易公司对XX建筑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苏X负担,XX建筑总公司在2000余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负担责任。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表见代理”或“挂靠”名义被无限扩大债务范围。刘斌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链条,厘清了复杂的建工材料买卖主体关系,准确核对了账目,为当事人减免了超出其合同范围的债务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的材料采购纠纷、挂靠施工引发的债务承担争议、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以及复杂多方主体间的合同相对性审查与债务主体识别等场景。
七、案件总结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界定债务主体的核心基石。本案表明,面对多方参与的建工项目材料采购,律师必须严格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履约过程及资金流向。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能够有效剥离非合同相对方的责任,防止债务范围的不当扩大,为当事人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
八、法律服务指引
如果您是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建筑企业,因项目建材购销被供货商起诉,被要求和其他关联公司一并承担货款;存在多笔往来转账,原告混算不同批次、不同主体的款项,将其他交易的预付款计入本案欠款;对方主张构成表见代理、挂靠关系,要求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追责主体;需要梳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退款凭证,区分独立交易、代付款行为与合同项下货款;应对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连带清偿诉求,均可找刘斌律师咨询处理。刘斌律师擅长建工链条下多方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可提供款项核对、主体责任分析、证据组织、庭审应诉、调解协商等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