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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正:一位律师眼中的“减法”与“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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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正:

 

一位律师眼中的“减法”与“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迎来大修,业内同行都在热议,未来刑事辩护将迎来怎样的变化。在笔者看来,本次修法的主线十分清晰:对公权力的不当扩张做“减法”,重在规范权力运行、划定适用边界;对当事人的诉讼防御权利做“加法”,夯实程序保障,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更精细的平衡。

 

从业多年,面对每一轮刑诉法修订,笔者始终是期待与审慎并存:期待那些长期困扰实务的痛点能得到立法回应;审慎于纸面上的权利条文,能否真正落实到办案一线。通读草案55条,诸多实务中长期诟病的制度缺口,正通过这次修法补正完善。

 

所谓“减法”,核心是厘清强制措施的适用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防止强制措施泛化使用。一方面,草案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依据申请被动启动,调整为常态化、定期主动审查。过去申请变更羁押措施,常被“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笼统理由驳回。草案明确,羁押期限即将超过案件预估刑期时,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避免羁押变成量刑的前置预支,防范出现刑期倒挂。另一方面,草案严格限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防范这项本为替代羁押的措施异化为变相羁押,为强制措施划定红线。

 

所谓“加法”,核心是补强当事人的防御体系。最具标志性的,是草案新增禁止有罪推定的规定。现行刑诉法虽已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重在明确唯有法院享有定罪权;但在有些办案场景中,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依旧存在。我曾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当事人刑拘仅三天,讯问笔录就出现“如实交代你的犯罪事实”的表述——案件尚未审判,已经先入为主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草案明确禁止有罪推定,进一步压实控方举证责任:被告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存疑时利益归于被告人。今后再遇到有罪预判的办案思路,我们提出程序异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就有了更坚实的规范支撑。

 

与此同时,草案扩容值班律师的会见、阅卷权利,推动法律援助关口前移,把法律保障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补齐以往辩护保障缺位的短板,持续加厚当事人的权利铠甲。

 

当然制度的进步不宜过度乐观。新增权利最终能否兑现,离不开配套机制的支撑。案多人少是长期客观现状,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落地效果,仍有待观察。但立法先把权利框架搭建起来,本身就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后续需要我们法律人在个案中持续推动。

 

本次修法并非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刑事诉讼框架之上,针对实务痛点查漏补缺。对扎根一线的律师而言,法条里每一处刚性的“应当”,都是我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底气。

 

写在最后

 

研读草案条文,结合个案厘清适用边界——法律的生命力,终究落脚于每一个个案的实践与运用。

 

注:本文系基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一审稿的学习思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最终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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