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某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刚看到这起判决时,有点意外,不是金额,8000元和15000元一个对公司来说真不算多,而是法院这次保护的,居然是一句口令!
这起案子,判了什么?
一家电器公司擅自在生产、销售的智能语音茶吧机上搭载与XX公司近似的“小X同学”语音唤醒词,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X同学”所属公司随即起诉,主张不正当竞争。浙江慈溪法院一审判决:两家被告公司分别赔偿8000元、1.5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被告上诉,宁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最大的看点,不在于赔偿金额——而在于法院保护的对象,不是一件注册商标,而是一个语音唤醒词本身。
只是一个口令,为什么会受法律保护呢?
这里先跟大家先明确一个概念:
语音唤醒词是指能够唤醒设备且让设备进入工作状态的语音指令,说白了,就是让智能设备“醒过来”的那句口令。
法院审理认为:
人机交互中的语音指令,能够与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联系,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就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范围。“小X同学”经大量用户长期使用,已与相关产品、交互引擎建立关联性和识别性,并在互联网场景下扩展到大量不同类别的商品,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总而言之,保护的不是“小X同学”四个字,而是这四个字凝结的识别性,它让消费者一听就知道这是谁家的产品。
被告的两点抗辩,为什么没赢?
庭审中被告提了两个理由,笔者代理同类案件时经常遇到:
第一,“小X”是通用词,不能独占。法院的回应:不能拆词偷换概念。“小X”虽是通用词,但“小X同学”作为完整唤醒词组合,已经和特定品牌建立特定联系。
第二,茶吧机有自己的商标,是传统家电,与原告生态产品没有竞争关系。
法院的回应:茶吧机搭载智能语音模块,消费群体与智能设备用户高度重合,二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小X小X”与“小X同学”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茶吧机属于原告旗下设备,或与其存在商业联合、授权许可、技术支持等特定关联,损害了原告XX公司的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了XX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小X小X”语音模块的茶吧机产品。
写在最后:
目前,随着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使用语音与机器进行互动已成为用户与智能终端交互的主流方式之一,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智能终端将搭配语音唤醒技术。
技术跑得快,规则也得跟上。
案子只是一个开始,品牌不只长在logo上,也可能在一句口令里。
我们都知道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唯有创新才能让科技的发展更加的具有生命力。小X同学四个字其背后凝聚了大量工作人员的智慧和付出,如果不加以保护,那么未来可能还会出现大爱同学,大爱大爱等各种标识,不仅扰乱了秩序,也为科技创新发展带来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