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4月18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人才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某人才公司为第三人张XX入职某烟草局行政或稽查岗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含面试辅导与培训),服务费总计50万元。被告王XX作为连带保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自愿承担全额退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协议明确约定,若未能促成张XX入职指定岗位且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视为被告未完成委托义务,被告应全额退还已支付款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首期服务费25万元。
此后,因被告某人才公司原因导致第三人张XX未能获聘。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江XX催问事宜,被告确认未能办成并承诺退费。2025年11月30日及2026年7月27日,被告某人才公司分两次向原告退还服务费共计15万元,但剩余10万元迟迟未予退还。原告遂委托卢融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人才公司返还剩余中介费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判令被告王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被告某人才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剩余服务费及支付逾期利息;二是被告王XX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据协议约定及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某人才公司未能促成第三人入职,已成就退费条件且明确承诺退费。在原告已支付25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仅退还15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返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返还服务费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委托协议》中明确载明被告王XX自愿就全额退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签字捺印系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条款成立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诉请王XX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人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建筑公司返还中介费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王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某人才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