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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陈聪明律师代理被拉进诉讼的实际施工人,法院判决53.8万元工程款总包支付,实际施工人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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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53.8万元付款责任锁定于被告,使甲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识破“责任外部化”抗辩,以合同磋商、销售合同及付款流水锁定合同主体;论证《付款委托书》非债务加入且未通知原告;并争取利息起算点调整为起诉日。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 “总包把付款责任推给实际施工人” 的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某 年 某月,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 “某某” 工程,中标金额 15,975,100 元,随后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同年 某 月 某日,该公司与甲签订《某协议》,将上述工程及某工程交由其包工包料承包经营,合同价款 15,975,117 元,甲按结算总造价 3% 上缴管理费。

施工期间,原告某工程公司承接了该工程的道路与管廊安装部分(交通、照明、给水、中水及管廊安装等)。双方未签订加盖公章的合同,合同文本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至项目现场人员。工程于X 年 某 月某日开工,某 年 某月 某 日竣工验收合格,某 年 某 月 某 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结算环节,原告报送金额 2,450,733.24 元,被告未提异议;扣除已收 1,910,224.16 元,原告主张尚欠 540,509.08 元,庭审中依财政评审结论变更为 538,100 元,并主张自某 年 某 月某 日起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

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建设单位的起诉;被告申请追加甲为第三人,理由是工程已整体转包,实际施工人是甲,向其付款只是受委托代付。

 

二、律师代理经过

第三人甲委托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陈聪明律师代理本案,陈聪明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甲的处境并不轻松:被告把 “谁该付钱” 的问题直接抛给了他,若法院采纳 “实际施工人即合同主体” 的说法,53.8 万元就要落到他头上;而他此前确曾出具《付款委托书》,这类文件极易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代理律师由此确定三条主线:其一,把 “内部承包” 与 “对外合同主体” 区分开,内部承包协议是被告与甲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其二,厘清《付款委托书》的性质,它是代付指示与担保履行,不是承担合同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经通知原告,不构成债务加入;其三,确认程序事实,原告自始未将甲列为共同被告,本案项下不存在对其的给付请求。

同时,代理律师就结算金额与利息起算点提出异议,主张工程尚未正式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利息应自更晚时点起算,并要求扣减工期超期损失、水电费、税费等。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涉工程建设安装部分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关于 “仅为代付方、合同关系存在于甲处” 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以 “未完成结算” 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38,1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538,1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自 某 年 某 月 某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保全费 3,194 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352 元,原告负担 289 元,被告负担 9,063 元。

第三人甲未被判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四、律师价值

其一,把 53.8 万元的付款责任,留在了它该在的位置。判决主文只有被告一家付款,甲不承担本案对应的付款责任;对一个被总包 “点名” 的实际施工人而言,这是最实际的结果。

其二,识破了 “责任外部化” 的路径。被告的核心抗辩是 “工程整体转包、实际施工人是甲”。代理律师没有纠缠于 “谁在干活”,而是把举证焦点拉回对外关系的形成过程:合同磋商、材料采购的《销售合同》、付款流水,指向的合同主体都是被告。

其三,把《付款委托书》从 “债务加入” 里区分出来。这份文件是本案对甲最不利的证据。代理律师主张其性质为代付指示与担保履行,而非承担合同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经通知原告,不构成债务加入,最终甲未被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其四,甲提出的工期超期损失、水电费、税费扣减与开票抗辩,一审均未获支持;但利息起算点由某 年 某 月某 日调整为起诉日 某 年某月 某日,这部分对其有利。

 

五、委托陈律师的适用场景

被总包 “点名” 的实际施工人、内部承包人。总包常以 “工程转包给你了” 把付款责任推给实际施工人,需要有人把内部承包关系与对外合同主体区分开。

曾出具《付款委托书》《承诺函》等文件,担心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文件性质、意思表示内容与是否通知相对人,都有论证空间。

分包、转包、挂靠链条中的中间主体。多头合同、无盖章文本、微信对接是常态,责任边界往往取决于对外关系的证据。

被追加为第三人、并非直接被告。程序地位决定责任范围,抗辩应围绕 “本案项下有无给付义务” 展开。

需要同步处理结算争议与各类扣款主张的施工企业。工期、水电、税费、发票等扣减项,缺乏证据一审很难被采信,宜提前准备举证。

 

总结:建设工程案件里,“谁在干活” 和 “谁该付钱” 经常不是一回事。陈聪明律师所做的,是让法院看清后者,也让不该付钱的人不必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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