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这是一起靠微信下单、事后对账维系的货运代理运费纠纷。双方合作多年,却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XX公司长期为被告乙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双方的合作模式是: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下单,原告负责预定货柜、装运货物,装运后双方就运费对账,被告核对无误后付款。因合作多年,原告对被告时有拖欠的情况一再给予宽限。
截至 某年某月,被告拖欠运费已达 173,774.5 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分批结清。某年 某月 某日,原告向被告发送 “某年 某—某月费用核对” 运费账单表,并告知欠费总额;被告次日通过微信支付 10,000 元。此后余款 163,774.5 元一直未付。
原告遂向厦门某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 163,774.5 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 某年 某月 某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 某年某月某日为 6,367.42 元),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 某年 某月 某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经先行调解。
二、律师代理经过
原告XX公司委托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陈聪明律师代理本案,陈聪明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公司员工丙同时列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的难点不在法律关系,而在被告的履行能力:被告认账,但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若径直作出判决,后续还要面对上诉与执行周期。代理律师把工作做在三个关键环节:其一,固定债权。将欠款金额 163,774.5 元、利息起算日 某年某月 某日与计算标准一并写入调解协议,由被告 “一致确认”,形成无需再行举证的可执行依据。其二,设计分期。以四期、某年某月 某日前付清的节奏,换取被告的实际履行。其三,留足后手。约定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即可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额 163,774.5 元(扣除已付款项)并计息,且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某年 某月 某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某月 某日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三、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费 163,774.5 元及自 某年 某月 某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二、双方同意以被告分期支付 140,000 元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即某年 某月 某日、某月 某日、某年 某月 某日前各付至少 20,000 元,某年 某月 某日前付清剩余款项,共四期;三、被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 163,774.5 元(扣除已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并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终结。
案件受理费 3,703 元,减半收取 1,851.5 元,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价值
其一,先把债权固定为双方共识,再谈还款方案。调解协议第一项在性质上是还款安排,更关键的是由被告签字确认欠款 163,774.5 元、利息起算日与计算标准。这一步把 “欠多少” 从争议变成共识,即便日后进入执行程序,也无需再为数额举证。
其二,让利换时间,账算得清。以 14 万元结清 16.37 万元债务,让利 23,774.5 元,换来的是四个月内分四期到账的确定安排。相比判决后可能出现的上诉、再执行,委托人拿到的是可预期的时间表,而不是一张未必能顺利兑现的判决书。
其三,让利不等于放弃。协议第三项是关键:被告只要有一期违约,原告即可要求恢复全额 16.37 万元并计息,且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守约打折、违约回原价” 的设计,让分期方案自带约束力,主动权始终留在原告手里。
其四,这是一次成本明确的取舍。受理费 1,851.5 元由原告负担,是调解中常见的让步;用这笔费用和部分本金让利,换回被告主动签约与履行承诺,对回款效率与长期合作关系而言,是划算的交易。
五、委托陈律师的适用场景
长期合作、靠微信下单与对账维系的运费拖欠。没有书面合同,但有下单记录、账单与付款凭证,需要先把债权固定下来,再谈追偿。
对方认账,但一次性拿不出全款。此时判决未必最优,分期方案加违约恢复条款,往往比一纸判决更快拿到钱。
希望以适度让利换取确定回款。折扣不是无原则妥协,前提是换到明确的时间表与可执行的违约后果。
需要一份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调解书与判决书同样具有执行力,而程序更短、对抗更少。
涉及某、海商类纠纷,如货运代理、运费、滞箱费、无单放货等。此类案件由某法院专门管辖,程序与证据组织都有专业门槛,需按航运实务梳理材料。
总结:欠款案件的最优解,未必是把对方一路告到底;更常见的是在债权确定的前提下,谈出一个对方愿意履行、自己也能执行的方案。这正是陈聪明律师在本案中做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