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这是一起时间跨度近七年的买卖合同纠纷,过程清晰:先赊销,再对账,后签分期还款协议,最终协议落空,原告提起诉讼。
某年某月 某日,某饲料公司(甲方)与乙(乙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在某市某镇区域内经销该公司某系列饲料,合同期一年。合同明确:乙方欠款须在当年 某月 某日前结清,逾期按欠款金额每日 0.3% 支付违约金,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作期间,双方三次对账:截至 某年 某月 某日,乙欠款 3,207,391.22 元;截至 某年 某月 某日、某年 某月 某日,均确认为 2,960,034.22 元。三份《某账单》均有双方盖章或签名。
某年 某月 某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乙确认欠款本金 2,960,034.22 元,分七期偿还:某年 某月 某日前付 20 万元,此后每半年付 50 万元,最后一期于 某年 某月 某日前付 260,034.22 元。协议同时约定: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欠款提前到期,公司有权自 某年 某月 某日起按年利率 18% 计收逾期利息。
协议签订后,乙分文未付。某年 某月,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本金 2,960,034.22 元及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某年 某月 某日为 2,346,813.78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二、律师代理经过
某饲料公司委托某所律师与陈聪明律师共同代理本案,陈聪明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接受委托后,代理工作集中在三处。
其一,理清账目。三份对账单金额自 3,207,391.22 元递减至 2,960,034.22 元,需与合同、还款协议相互印证,使欠款数额由双方签章文件自证,而非依赖单方账目。
其二,抓住加速到期条款。被告签协议后分文未付,依约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据此主张一次性清偿全部本金,而非仅请求已到期的分期款。
其三,把利息主张做扎实。依合同与还款协议主张自 某 年某 月 某 日起算,并将请求标准定为 LPR 四倍,避免因约定年利率 18% 过高而被整体否定。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乙欠付货款 2,960,034.22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判决主文为: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饲料公司支付货款 2,960,034.22 元;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5.475% 支付自 某 年 某 月 某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948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24,474 元,原告负担 6,650 元,被告负担 17,824 元。
四、律师价值
其一,本金一分未减。296 万元货款全额获判,被告缺席亦未动摇事实认定,靠的是三份双方签章的对账单与还款协议构成的完整证据链。
其二,利息起算点争取到了某 年。法院将违约时间认定为 某年某 月 某日;若照此起算,某 年至 某 年六年多的资金占用将无法获得补偿。代理律师坚持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某 年 某 月 某 日)为起点,法院最终采纳自某 年某 月 某 日起算。按判决利率 5.475%、本金 296 万元测算,每年逾期损失约 16.2 万元,六年即为百万元量级。这一起算点之争,实际决定了利息部分的成败。
其三,请求标准留有余地。法院认为约定年利率 18% 过高、应予调减,亦未支持 LPR 四倍;代理律师未把全部请求押在最高标准上,而以 LPR 四倍提出,最终按 5.475% 的标准认定,虽低于请求,却换来了六年计息期间被整体认可。
其四,诉讼成本大部转移。受理费中被告负担 17,824 元,原告仅负担 6,650 元。
五、委托陈律师的适用场景
赊销多年、账目零散的经销商欠款。对账单、送货单、还款承诺分散在多年业务中,先把 “欠多少” 用证据固定下来,再谈追偿,判决才有基础。
已签还款协议但对方不履行。这类案件争的不是 “有没有欠”,而是 “能否一次性要回全部”,加速到期条款的援引与举证是胜负手。
债务人失联、拒不到庭。缺席不等于自动胜诉,原告仍须完成举证,证据链的完整度直接决定判决结果。
利息、违约金约定偏高,担心被调减。起算点、计算标准、请求内容需在起诉时一并设计,而不是等法院去调减。
饲料、农资等赊销型行业的企业客户。客户分散、单笔金额不大、累积金额巨大,需要一套可复制的对账、催收与诉讼方案。
总结:应收账款能不能变成钱,取决于背后有没有合同、有没有对账、有没有签章。陈聪明律师所做的,就是把这三样纸面材料整理成一份法院愿意全额支持的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