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年
代理律师:程思
案件类型:刑事(贩卖毒品罪)
案件详情
本案系跨区域大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毒品交易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分工协作,由武汉方向人员前往云南地区寻求毒品货源,经中间人员层层介绍对接毒品卖家,完成毒品采购后返程,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46.58克。
本案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涉嫌本次贩卖毒品刑事犯罪,属于累犯。侦查机关查明,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受他人请托,居间牵线,把购毒方介绍给毒品实际交易人员;代为预订酒店、安排就餐,提供交易沟通的场所,还存在帮忙转借资金用于毒品周转的行为。侦查阶段,当事人对犯罪事实存在辩解,未做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以贩卖毒品罪对我方当事人提起公诉,同时认定当事人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给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接受委托后,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没有直接参与毒品的买进卖出,不接触毒品实物,没有决定毒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不在毒品买卖中获取大额利润,只是参与居间介绍、辅助对接工作。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当庭认罪认罚,家属也代为向法院缴纳部分退赃款项。同案多名被告人,有的是毒品源头出货人员,有的是中间转手倒卖人员,还有远赴异地出资购毒、运输毒品的人员,部分同案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主从犯地位、累犯从重幅度、认罪认罚评价、退赃从轻等量刑焦点展开辩论。控方认可我方当事人从犯身份,但鉴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同时具备累犯从重情节,量刑区间较高。
我方诉讼请求
1、认可当事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罪名无异议;
2、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请求法庭充分考量该情节予以从轻;
4、结合当事人在全案中的行为作用,区别于毒品实际卖家、中间商转卖人员,恳请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内,对当事人取较低刑期予以判处。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认定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同时认定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采纳当庭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赃酌情从轻的辩护观点。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家属预缴至法院的退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案件整体量刑基准较高,再叠加当事人属于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辩护压力较大。本案当事人并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当庭认罪认罚,该情节从宽幅度会受到一定限制。
通过阅卷梳理全案行为链条,可以清晰区分各被告人行为层级:本案毒品货源、资金筹集、毒品实物交接、交易价格谈判均由其他同案被告人主导。我方当事人仅实施居间介绍、协助联络、安排食宿场所、少量资金拆借的辅助行为,没有主导交易,没有获取高额贩毒收益,地位作用次要,从犯辩护是本案核心突破口。
办案过程中,一方面向当事人释X刑事法律后果,劝说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家属代为退赃,创造酌定从轻情节。庭审阶段,向法庭充分阐释区分主从犯的事实理由,结合全案各被告人行为对比,论证我方当事人行为作用明显小于主犯。法院最终采纳从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退赃从轻的辩护意见,虽有累犯从重,仍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内取得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
同时本案也警示,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牵线搭桥,即使不直接碰毒品、不赚取大额收益,同样构成毒品共同犯罪;有前科累犯的情况下,毒品犯罪量刑会显著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