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任X与被告黄X甲系朋友关系。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期间,黄X甲多次以购房、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任X借款。每次均由黄X甲主动发送商户收款二维码,指令任X使用本人微信、支付宝绑定名下多张信用卡扫码交付资金。双方约定分期偿还全部借款。任X多次通过微信向黄X甲催告还款,最后一次催告时间为20XX年7月8日,并给予黄X甲还款宽限期至20XX年7月15日。宽限期届满后,黄X甲未兑现还款承诺。经任X反复催讨,黄X甲仍拖欠本金16.6万余元。为此,任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X甲偿还借款本金16.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效力、借款本息的准确数额以及还款责任的承担。原告任X主张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X甲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方式多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X甲对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予以认可,但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希望能分期还款。居小森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多次借款且出具收款二维码,双方借贷合意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同时,律师就分期还款的可行性及违约条款的设定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力求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黄X甲欠原告任X借款本息16.6万余元,此款被告黄X甲自20XX年2月起于每月20日前归还四千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告黄X甲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4万余元扣减已付款为基数,自20XX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且原告任X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千八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三百余元,合计三千一百余元,由被告黄X甲负担;四、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自此无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