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7日,原告苏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某酒店油漆工程(含辅材)分包给原告,原告需缴纳保证金3万元,并应于2025年5月30日前进场施工。同日,原告通过XX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保证金3万元,附言明确备注“油漆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始终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也未提供施工条件,多次以消防验收未完成、物业未对接、公司内部流程等理由拖延开工,案涉工程至今未能开工,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实际控制人张XX催要退还保证金,张XX多次承诺“月底退还”但始终未实际履行。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苏X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收取的3万元保证金无合法存续基础,且本案系被告原因导致无法开工,过错完全在被告,其无权扣留该保证金。关于利息,因案涉合同约定于2025年5月30日前退还,故被告应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苏X保证金3万元;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X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苏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保全费三百余元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