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告)与王X(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2022年5月,某公司为某医学中心项目提供扬尘监测、车辆未冲洗抓拍、视频监控、喷淋系统等智慧工地设备及安装、调试、运维服务。在此期间,王X陆续支付了进度款共计5万元。2022年8月22日,某公司顺利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工作,并取得了相关智慧工地综合服务平台接入确认单。案涉系统经官方验收合格,且数据已正常接入监管平台,标志着某公司已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随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在扣除王X已支付的5万元进度款以及未安装部分的不计费项目后,王X尚欠某公司款项共计9万余元。因王X未能按约及时支付剩余款项,某公司遂委托居小森律师向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支付欠款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运维义务,案涉智慧工地系统是否已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并具备结算条件;其二,双方对账确认的剩余未付款项金额是否准确无误,王X是否应当依法支付该笔剩余款项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居小森律师指导某公司整理并提交了智慧工地综合服务平台接入确认单、双方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某公司已按约完成全部工作且系统验收合格。王X对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亦予以认可,双方最终的争议主要聚焦于付款期限的宽限以及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上。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与调解下,某公司与王X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X需于2026年10月22日前支付某公司款项共计9.4万元;如王X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8月23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起诉讼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一千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合计两千六百余元,由某公司自行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