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标题
罗X于2024年3月9日入职湖北XX公司,岗位销售副总,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5000元。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自2024年10月起持续拖欠工资。罗X多次催要无果,以欠薪为由发微信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罗X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部分欠薪与经济补偿金,但驳回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罗X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罗X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面试入职,接受公司管理,负责市场招商、团队管理、代理商开发等工作。公司前后仅发放9个月工资,剩余薪酬长期拖欠。罗X协商催款无果,于2025年6月14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仲裁委认定了劳动关系、支持部分欠薪以及经济补偿金,但以罗X高管身份为由,驳回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罗X不认可该裁判思路,委托律师向汉阳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本案经过仲裁前置,争议焦点集中在:担任销售副总的高管,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诉讼阶段被告公告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代理人重点论证:高管身份不等于负有自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举证证明曾主动提出签约而劳动者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同时重新梳理全部转账记录、工作记录,核对欠薪起止时间、核算欠薪金额,纠正仲裁阶段对欠薪时段的认定偏差。
案件审理结果
1. 确认罗X与湖北XX公司2024年3月9日至2025年6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 公司支付欠付工资93628元;
3. 公司支付2024年4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
4.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
5. 案件受理费免收。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普法要点
1. 事实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2. 高管并不当然无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除非岗位职责明确包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工作。签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
3.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4. 欠薪可结合月工资标准、当月实际计薪工作日折算,劳动者务必留存工资约定、考勤、转账、工作沟通记录。
5.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仲裁和法院审查思路、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对仲裁不服,需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6. 被告缺席审理,劳动者仍要完整举证,证据不足依旧存在败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