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贵阳云岩)|专注贵阳运输合同、客运事故赔偿纠纷
很多贵阳在网上购买客运车票的乘客遇到事故受伤后都会踩坑:出事之后平台说自己只是技术服务商、票务代理,实际承运人是别的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陪护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一审法院经常以票据不是伤者本人名字直接不予支持。不少伤者疑惑,订单、发票都是平台出具,平台能不能免责?陪护人员的合理开支,法院到底能不能赔? 本案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改判胜诉案件。在XXXX上购票乘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乘客,一定要看懂运输合同纠纷的维权要点。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XX线上在平台购买贵阳至小七孔的客运车票,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XX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平台公司为承运人,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赔付,但仅支持伤者本人交通费,驳回陪护人员交通费、住宿费。我方代理张XX提起上诉;平台公司同时上诉,主张自己仅为技术提供方,不是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贵阳中院二审审理后改判,支持陪护人员交通费、住宿费,驳回平台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二、本案三大争议焦点
- 平台出具订单、开具票务代理发票,平台以内部合作协议主张只是技术方,能不能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
- 陪护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不是伤者本人姓名,法院是否一律不予认可?
- 选择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司机、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方代理应诉思路(客运受伤维权可直接参考)
- 以订单、发票锁定合同相对方,对抗平台内部协议抗辩 留存购票订单、支付记录、平台开具的发票,平台和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仅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购票乘客,商事外观主义下,对外由出票、出单的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
- 结合伤情、异地就医事实,论证陪护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复查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结合伤者腰椎重伤、异地就医、家属陪护的客观情况,配套病历、就医时间地点,证明费用和本次事故直接关联。
- 区分案由对应的责任主体,厘清保险与承运人赔付顺序 运输合同纠纷属于违约之诉,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责任险优先在每座限额内理赔,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承运人承担,司机、车主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在本案案由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审针对性纠正一审证据认定思路,争取改判 一审单纯以票据非伤者本人直接剔除陪护费用,属于对证据规则理解严苛。二审中我方引用司法解释条文,结合伤情、异地就医的客观需求,说服二审法院认可陪护支出的合理性。
四、法院最终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平台是运输合同相对方,内部合作协议不能对抗乘客;陪护交通费8359元、住宿费2075元属于合理必要支出,予以支持;病历复印费、外购用品费因票据无伤者姓名不予支持。 维持一审保险公司赔付53738.44元的判项,变更平台公司赔偿金额为220799.08元;驳回平台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平台公司主要承担。
五、办案小结(给贵阳线上购票乘车伤者的提醒)
- 线上购票务必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发票,不要轻信平台口头所称“只是代理、不承担客运责任”。
- 陪护家属车票、住宿票据妥善保管,票据没有伤者名字不等于必然不能赔,重点看就医时间、地点、陪护需求能否相互印证。
- 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自行选择侵权纠纷或者运输合同违约纠纷起诉,两种案由举证思路、责任主体不一样,需要结合案情选择。
- 承运人责任险有单座赔付上限,保险赔完还有差额损失,由承运人承担;司机、车主不一定是运输合同项下赔偿主体,要看起诉案由。
- 病历复印、外购护理用品票据尽量开具本人姓名,无姓名票据,司法实践当中认定难度较高,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免责:本案为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代理胜诉案例,每个案件证据、案情不一样,案件结果受证据、事实影响,不代表同类案件都能取得相同结果,有法律问题建议单独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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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为贵阳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线上购买客运车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腰椎骨折九级伤残。平台上诉主张仅为技术方拒赔,一审未支持陪护交通费、住宿费。XX诚合律师代理上诉,贵阳中院二审改判,认定平台属于承运人,支持陪护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当事人获赔220799.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