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交通费、停车费、评 估费等费用共计4499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6年3月14日22时20分许,被告一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秀水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中山XX时,与沿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右转弯被告三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型轿车乘坐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 故。2026 年3月26日,执勤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二被告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被告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二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二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万元),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25年4月11日00时起至2026年4月10日24时止。
郾城区法院基本上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