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9日,原告母亲与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原告支付29000 元购买原营业房和4栋1号仓库的。之后,原告向房XX公司支付70864元,由该公司承建案涉营业房和仓库,但未办理案涉营业房和仓库的产权手续。后原管理委员会经政府多次调整,现由被告服务中心承接相关职能,原告请求被告办理案涉营业房和仓库产权手续时,被告以无对应 历史公章为由拒绝出具办证所需手续,导致案涉房屋始终无法办理不动产手续。请求判决确认案涉营业房和仓库的所有 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案涉营业房和仓库所有权的产权手续,若不能办理,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款99864 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原营业房的房屋产权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