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屈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宋X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X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宋X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