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XXXX。
委托代理人徐X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X。
法定代表人王听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XX,XX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因与上诉人郑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X的委托代理人翟玉胜、徐XX,被上诉人震生地产营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XX公司在二审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已退还上诉人杨X订金10000元以及退订单据,因该证据采纳与否可能会对本案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故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退还上诉人杨X1167元,退还郑州XX公司300元。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燕
代理审判员 杨成国
代理书记员 刘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