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民)初字第21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陈欣,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X。


委托代理人施X。


委托代理人应X。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代理人施X。


委托代理人应X。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住房保障局)、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杨浦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欣、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杨浦保障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7月,原告、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因政府机构改革,该中心后来被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代替,其职能由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行使)以及案外人上海杨浦区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九州花苑业委会)签订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本市九州花苑1-12、15、18号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按实结算;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承担工程总价的70%,九州花苑业委会承担工程总造价的30%。嗣后原告承接的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委托案外人上海XX公司对原告承接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2011年5月,造价审定单位出具了《审价书》,经审定,原告承接的上述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921,631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工程造价确定后,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0%的工程价款,九州花苑业委会支付了291,990元,尚有284,49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4年5月5日,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向原告出具《通知》,称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业主支付7.5元/平方米内不足部分由财政垫付,超标准部分资金由区财政一并支付。原告认为,九州花苑业委会已经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支付了其中7.5元/平方米的工程款,故两被告应承担剩余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故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欠款284,499元,并支付该款从2011年6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杨浦保障中心共同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己方承担70%付款义务,系按份之债,且己方已完成了付款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乙方)与上海杨浦区XX业主大会(丙方)、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签订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对九州花苑1-12、15、18号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工期自2009年8月25日开工,至2009年10月25日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改造费用按审计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甲方和丙方分别承担工程总价的70%和30%;进场开工之时,甲方付款50%,丙方付款50%;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20%;工程审价后,甲方支付25%、丙方支付50%;保修期满后甲方支付5%等内容。合同另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之后,原告于2009年8月开工,同年10月25日竣工并通过验收。


2011年5月,受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委托,上海XX公司出具《关于迎世博600天靖宇南路99弄九州花苑XXX-XXX号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改造工程审价报告》,认定系争工程经审定结算总造价为1,921,631元。嗣后,被告杨浦保障中心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345,142元,九州花苑业委会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计291,990元。


2014年5月5日,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修缮科向原告出具《通知》,内容为:“对于业主拒付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请相关施工企业先通过司法途径固定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业主支付7.5元/平方米内不足部分由财政垫付。超标准部分资金由区财政一并支付。”


2014年5月19日,原告、九州花苑业委会、杨浦住房保障局及工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迎世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维修基金支付情况确认表》明确上述工程,施工单位为原告,合同面积为38,932平方米、审价总价为1,921,631元,政府补贴1,345,142元,维修资金应付576,489元、已付291,990元、未付284,499元,维修资金未付的原因是已按每平方7.50元付清。落款处注明维修资金已结清。


另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于2011年2月被撤销,相关职责划入被告杨浦保障中心处,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系被告杨浦保障中心的上级机构。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迎世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维修基金支付情况确认表》、《迎世博600天靖宇南路99弄九州花苑XXX-XXX号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改造工程审价书》、通知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杨浦区XX业主大会、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系争工程经由原告施工完毕并实际投入使用,且经审价确定了工程价款,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工程款。虽然上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改造费用按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被告杨浦保障中心和九州花苑业委会分别承担工程总价的70%和30%。但被告杨浦保障中心的上级机构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于2014年5月向原告出具了通知,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业主支付的标准为7.5元/平方米,超标准部分资金由区财政一并支付,对此,原告及九州花苑业委会均予以同意,故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应按此承诺履行。现九州花苑业委会已付清其7.5元/平方米面积内的款项,剩余工程款应由被告杨浦住房保障局承担。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4,499元;


二、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33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人民币683元、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人民币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2015-06-24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